一、免稅額:
(一)配偶及扶養親屬
1.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或服役中子女之免稅額。
(如:列報21歲於補習班上課無正式學籍之子女免稅額)
2.誤報所得年度未出生子女之免稅額。(如:103年2月出生的子女,102年度列報子女免稅額)
3.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如:母親於101年度死亡,102年度列報直系親屬免稅額)
4.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 (如:103年3月結婚,102年度列報配偶免稅額)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為85,000元,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27,500元。
(如:列報21歲於補習班上課無正式學籍之子女免稅額)
2.誤報所得年度未出生子女之免稅額。(如:103年2月出生的子女,102年度列報子女免稅額)
3.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如:母親於101年度死亡,102年度列報直系親屬免稅額)
4.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 (如:103年3月結婚,102年度列報配偶免稅額)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為85,000元,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費欄項。 (二)捐贈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安太歲)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安太歲)
(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 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中獎獎金) 國稅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選擇較有利者;惟1.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者2.因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3.採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4.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中獎獎金) 國稅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選擇較有利者;惟1.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者2.因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3.採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4.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