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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

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的房屋,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至於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近來發現轄內甲君101年間出售房屋1棟,在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經查該房屋係甲君受贈取得,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50萬元,出售時成交金額240萬元,過戶手續費及代書費用2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70萬元,故甲君漏報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除被補稅10萬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5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出售房屋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就「核實計算」及「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擇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民眾記得保存收入、成本及費用等相關憑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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