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有三要件: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2.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以張小姐的例子來說,保險契約訂立於96年,保單要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母親,保險契約為年金保險,因此,保險之受益人張母領取的保險給付700萬,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02年度個人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