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說明:黃金利得課稅方式如下:
一、出售金飾、金條、金塊等實體黃金予銀樓業者 如非屬經常性買賣,應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得以公會名義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替代)交予銷售人,以售價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申報。
二、黃金存褶交易 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如有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三、海外黃金基金交易 產生之所得屬海外所得,如同一申報戶之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自99年起必須全部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交易 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惟民眾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之所得,亦屬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之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自99年起必須全部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去(102)年如有上開買賣黃金利得,今年5月應依法主動申報,以免因漏報造成漏稅而被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