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徵迄今,亦即證券交易所得不須列入課稅所得額計稅,因此,營利事業因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發生的呆帳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基於公平原則,這些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也就是說,這種呆帳損失不能從課稅所得額減除。
南部某甲公司99年間,為了與下游廠商策略聯盟,將其持有旗下子公司股票200萬股,以每股30元轉售給下游廠商乙公司,買賣總價款6,000萬元,但後來因乙公司經營不善,人去樓空,股票出售價款一直無法收取,甲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卻仍無法收回帳款,最後甲公司在101年底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甲公司也申報為101年度的呆帳損失6,000萬元。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6,000萬元,雖然符合呆帳損失條件,但因這項呆帳損失是來自出售股票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因此核定調整增加甲公司101年度應稅所得6,000萬元,補徵稅款1,0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的情形,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