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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出售未過戶土地之利益,非屬免稅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人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所得,而為土地登記請求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102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並要求乙君直接將土地過戶登記予丙君。因甲君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標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應以出售價格9,000萬元,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以1,000萬元作為其他所得,申報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因出售未過戶土地所獲取之利益,屬其他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嗣經查獲而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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