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投資乙公司股票2,000股每股35元,99年度獲配股票股利500股,99年底出售乙公司股票700股每股40元,其證券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1.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處理
出售價款=700股*40元=28,000元
每股平均成本=(2000股*35元+500股*面額10元)/(2000股+500股)=30元
出售股票成本=700股*30元=21,000元
證券交易所得=28,000元-21,000元=7,000元(此部分應併入基本所得額)
2.未分配盈餘部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價值
出售價款=700股*40元=28,000元
每股平均成本=(2000股*35元)/(2000股+500股)=28元
出售股票成本=700股*28元=19,600元
證券交易所得=28,000元-19,600元=8,4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以後出售時,應注意其有價證券成本之計算,以免計算錯誤而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