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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予處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雖經稽徵機關查明所得人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服飾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1年度按月給付租金共300,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經該分局查獲,乙君雖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列報租金收入300,000元,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30,000元處0.2倍(扣繳義務人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之罰鍰6,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依法仍應處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及繳納所扣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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