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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跳開發票將遭受處罰

公司行號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營業稅案件,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2年5月間銷售貨品500多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造成跳開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該局最後是以跳開發票金額500多萬元裁處甲公司應繳納罰鍰25萬餘元(500萬元×5%)。

國稅局特別呼籲各公司行號,銷售貨物一定要開立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不要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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