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給付外匯賠償: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
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 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 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
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賠償: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應檢具證明文件。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賠償: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另不應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担者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要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免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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