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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出售供出租使用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銷稅,因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之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成交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102年4月間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公寓一戶,經初步審核似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出售自用僅1戶房地之排除課稅規定。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戶房地於A君買入時已隔有數間套房出租他人,並由A君續承受該租賃契約,俟A君再次出售該公寓時,又將租賃契約移轉與新買受人,並明定租押金承受及移轉交付情形,顯見A君於持有期間有將該房屋出租之事實,A君並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規定之適用,案經國稅局查獲,除依銷售價格1,500萬元補徵特銷稅225萬元外,並應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有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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