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之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例如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民眾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舉證時,即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當事人出租財產約定之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據上開所得稅法同法條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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