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同法第25條定有明文;至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小規模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雖可免徵營業稅,惟取得之固定資產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提出扣減查定稅額,嗣後出售固定資產,其已扣減之稅額毋庸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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