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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支付的利息與貸出款項收取的利息應有相當,不相當之差額不予認列

營業事業如因資金周轉同時有借入及貸出款項時,應特別注意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必須與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相當,否則,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將不會被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餘萬元,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帳列其他應收款4000餘萬元,公司說明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因乙公司為其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10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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