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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胡湘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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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網路賣家營業稅須知

臺東分表示,由於資訊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網路技術及虛擬通路對消費者帶來無比的便捷性,轄內越來越多個人及公司行號透過Yahoo超級商城、PChome商店街、台灣樂天市場及臉書等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 

該分特別提醒,如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惟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辦理營業(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該分呼籲,個人倘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公司兼營網路銷售貨物,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捐稽徵機關或財政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捐稽徵機關補並補繳所漏款,仍可依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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