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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認列

該公司轉投資的公司帳上發生虧損,是否可就該虧損金額列報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的規定: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換句話說,必須是被投資公司確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或者被投資公司有合併、破產或清算,導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時,才能認列投資損失,反之,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或清算,亦即原出資額實際並未發生折減,不得認定投資損失。

該局提出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3年度申報非營業損失金額,較102年度大幅增加,初步查核結果,主要是因為甲公司103年度申報其轉投資乙公司所發生的投資損失50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得甲公司所申報投資損失,只是乙公司103年度所發生虧損數,乙公司並未辦理減資及清算,因此甲公司原投資乙公司之出資額在103年度並未減損,也就是說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無法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定,所以甲公司需補繳稅款8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務必要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申報投資損失,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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