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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信託受託人對於法人受益人持有其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應於配權、轉換及合併等交易發生年度計算信託所得,並於隔年1月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06年2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9340號函說明,信託業者對於法人受益人持有其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如有以配發單位數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原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發生時,應於配權、轉換或合併消滅時計算信託所得,於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凡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年度將該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受益人所得,於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逾期依法應處罰鍰。惟部分信託業者誤認受益人為法人時,基金配權、轉換或合併消滅發生之所得係於贖回年度方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致其所得申報年度有誤。 該所特別提醒,信託受託人依法負有扣繳義務,受託人應多加留意各類信託所得申報時點,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受罰,造成金錢損失。如有任何疑義都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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