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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自107年7月起承租房屋的營業人應取得正確登載買受人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雄鄉甲公司問: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公用事業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自107年7月以後,營業人應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營業人應儘速於107年6月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以免影響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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