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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胡湘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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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4/25前陸續寄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應取具農民簽章且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
如因農民不諳稅法規定,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誠實入帳及於申報書自行揭露,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則可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免予處罰,切勿改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以免涉及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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