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 惟其申報異常,顯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 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 調查課稅事實,予以補稅或裁罰。 -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銷貨折讓8千餘萬元, 經該局以其列報銷貨折讓較以往年度偏高,顯為異常, 經查核該公司提示之文件,未載明相關銷貨折讓之原因、 金額及方式等約定, 又查得甲公司係於事後才協議調減當年度銷貨收入,乃遭剔除補稅。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給與銷貨折讓後, 申報之所得額仍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該局逕予調整, 顯侵害其營業自由等語,申請復查,未獲變更, 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全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 該判決指出,我國所得稅制係採申報制,其核心價值之一,
即由納稅義務人秉持誠實精神主動申報完稅, 故納稅義務人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 則其偏離所得稅制之核心價值,為法所不許,準此, 縱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在該業所得額標準之上, 惟經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 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 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 - 該局特別提醒,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 仍應負誠實申報之義務,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2017-04-13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雖達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義務,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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