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改善我國少子化現象,減輕中低所得者養育幼兒負擔,已於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減除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 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萬元。
國稅局建議,家有97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幼兒家長,儘量採用網路報稅,讓電腦自動幫您判斷是否符 合減除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