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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未提示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涉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上述條文但書之目的係為避免財產買受人實際無支付價款能力,藉由出賣人貸與資金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之方式,規避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如哥哥將房地賣給妹妹,其支付價款與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相當,並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包括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或該價款係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將依上揭法條規定視同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如確實為買賣行為,民眾應妥善保存其支付價款流程及相關證明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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