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進口郵包關稅完稅價格逾3,000元,即應課徵營業稅,惟自103年5月2日起,關稅完稅價格逾3,000元,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全額」,計徵應納營業稅。
反之,若完稅價格未達3,000元,無需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因應「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於103年2月7日廢止,行政院於103年5月2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條文,並定自5月2日施行,進口郵包貨物前已由超出免稅金額(3,000元)「部分」計徵營業稅,改由超出免稅金額即依完稅價格「全額」計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