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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不得以收據代替以免受罰

張小姐與友人至屏東市某知名餐廳用餐,餐畢結帳時,該餐廳未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經向國稅局詢問,該餐廳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張小姐問該餐廳是否應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予買受人,顯係以積極之作為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而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消費者可提供商家之名稱及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如消費時間、內容等)、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收據、估價單、點菜單)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會不定時稽查店家是否按規定開立發票,切勿取巧,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甚至處以停止營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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