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夫妻或父母與子女,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依納稅義務人主張之死亡先後順序,分別予以適用上揭規定之扣除額,即夫妻同為罹難者,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惟子女如尚未成年,因其與父(母)既已於同日死亡,無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提醒民眾,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因故不能如期申報,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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