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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胡湘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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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工程已完工,無論工程款是否已收取,即應認列收入
部分營造業者誤以承包之工程款是否已全數收取,作為判斷其工程收入是否應該列報之標準,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工程款因延遲、訴訟等原因未收取,而仍將該工程帳列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而遭處罰。
國稅局於查核某工程公司申報情形時,發現其年底帳列之在建工程,工程時間已逾一年,預收工程款已達合約總價90%,且合約所載工程期間未達一年,公司說明因尾款有爭議尚未收取,所以當年度仍帳列在建工程。經查證該工程早已完工且由委建人受領使用中,乃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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