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費用率(102年度為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取得之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因該筆佣金收入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經銷商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故所得人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自行申報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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