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甲建設公司於94年12月向負責人A君之配偶B君以5,500萬元高價購買土地,案關土地係B君於93年7月以2,900萬元於法院拍賣取得。甲建設公司旋即於94年12月以低價1,000萬元將案關土地出售予C君,造成甲建設公司94年度買賣土地產生鉅額虧損4,500萬元,以致減少帳上未分配盈餘。該局調查後發現,C君與B君為姊妹關係,該土地復於97年5月以4,300萬元出售予D君,D君購買土地之價款未支付予出賣人C君,卻均匯往A君及其配偶B君帳戶,甲建設公司向B君購買土地再出售予C君顯係虛偽假買賣。
南區國稅局曾函請甲建設公司提示其向B君購買土地及出售土地予C君之有關證明文件,並說明高價買入低價出售之理由等,公司僅提示與B及C君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其餘資料均未提供亦未說明理由。該局就相關資料調查結果,證明公司虛偽不實土地買賣並虛列土地交易損失,造成未分配盈餘減少,確實有逃漏稅情事,除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450萬元外,並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核課期間為7年,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應誠實辦理結算申報,避免被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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