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抵押物時,應注意債權損益之計徵營業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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