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民眾以個人名義於短期內買進多戶房屋,再行出售,此種行為除了被課徵特銷稅外,仍可能被認定為是經常性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而被要求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其是否為營業人,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等存有疑義,可向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員查詢,以免遭核定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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