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
公司行號不論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扣繳規定並無不同,如果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要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十,不過依現行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免予扣繳;若非境內居住者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不論獎額多少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扣繳單位誤認為家電用品等獎品是給付實物而非現金,只須列報免扣繳憑單不必扣繳,這是錯誤觀念,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發放獎品,只要所得人獲得獎品金額超過二萬元,均應以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或自行生產之成本金額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供員工結算申報所得稅,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致補扣稅款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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