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所謂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俗稱房屋評定現值)。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買賣受贈房屋有獲利時,務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有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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