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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夫妻互贈房產 二年別出售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不動產,每人一生有一次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節稅機會,夫妻欲藉互贈房產方式,充分運用「一生一次」低稅率權益時,切記受贈後的二年內須「惜售」,才能避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上身。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奢侈稅並不對自用住宅課稅。奢侈稅所指「自用住宅」,是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者為限。除此之外,名下擁有不只一棟房產者,要藉夫妻贈與的節稅模式,達到節省土增稅的目的,須避免在受贈後二年內出售,否則反而會被課徵更重的奢侈稅。

根據稅法規定,夫妻互贈房產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自用住宅,出售時未曾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者,可以申請按10%稅率繳稅。坊間有納稅人為充分運用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鑑於本身已用畢「一生一次」的節稅權利,轉將其名下待售的房產,贈與給未曾使用「一生一次」的配偶,再由配偶出售房產,並以配偶名義申請按10%的優惠增值稅率繳稅。

財政部指出,夫妻互相贈與房地,雖然沒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但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地,自受贈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再行出售,會被課徵10%或15%奢侈稅。因此,在進行節稅規劃時,民眾必須確認受贈後二年內不會出售受贈房產,才能達到節稅目的。奢侈稅是以房屋及土地合併的實際總售價,按10%或15%的稅率,課徵奢侈稅;土地增值稅則是按照公告現值課徵,自用住宅一生一次稅率為10%、一般土地則按20%至40%稅率累進課徵。

民眾若為享受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先藉由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最好儘早規劃,避開二年的「閉鎖期」,在受贈後二年再出售,即可依法享有10%的土增稅優惠稅率,同時也不必擔心繳納更重的奢侈稅。
【2014/09/16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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