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該分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惟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依規定辦理理扣(免)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員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至於「一般健康檢查」係指雇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65歲,每年檢查1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由公司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除第2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以及非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係屬於員工在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員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至於「一般健康檢查」係指雇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65歲,每年檢查1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由公司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除第2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以及非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係屬於員工在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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