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實際並未取拍賣得價金,仍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的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後,如為正數,表示有拍賣所得,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要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反之,如為負數,表示有拍賣損失,可申報扣抵所得。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0年2月間遭法院拍賣,甲公司並未申報拍賣損益,經國稅局以拍定價格1,200多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1,0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100年度出售房屋增益200多萬元,要求甲公司除必須補稅35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漏報所得的罰鍰28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獲益,何以會產生所得?
南區國稅局提出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是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就是出售價格,甲公司雖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但是,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不影響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性質,因此須依照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遭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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