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故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103年度生存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50萬元,被繼承人喪葬費用123萬元)及免稅額(103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故財產總額220萬元,按上述規定計算,無遺產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後,方能辦理財產產權移轉登記。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者,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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