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102年出售股票並有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者,於今(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一併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出售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以上者。
三、IPO股票(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IPO股票(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李小姐於102年8月9日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110,000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税3,960元及手續費1,881元;另其配偶張先生於102年9月3日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50,000股,於102年9月10日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40,000股,李小姐與其配偶張先生102年出售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李小姐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x110,000股)-(10元x110,000股)-(3,960元+1,881元)=214,159元,應納稅額=214,159元x15%=32,123元。張先生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未達10萬股,因此其出售9萬股股票之交易所得為0元。
該局說明,李小姐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x110,000股)-(10元x110,000股)-(3,960元+1,881元)=214,159元,應納稅額=214,159元x15%=32,123元。張先生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未達10萬股,因此其出售9萬股股票之交易所得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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