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該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指出,
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個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財政部函釋,除屬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依其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說明,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於符合前揭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其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如在2年以內,依同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銷售者,亦非屬特種貨物,仍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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