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特別整理奢侈稅六大易犯錯誤,供出售不動產的民眾參考,常見的違章類型如下:
一、未遷入戶籍: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雖然只有一戶房屋,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因疏忽未將戶籍遷入,在持有未滿2年出售,將因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規定,被課奢侈稅。
二、遷入戶籍時點: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在銷售契約訂定日之前遷入戶籍,才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免課奢侈稅,但不少民眾誤認為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
三、直系親屬的認定:依據稅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才能符合自住房屋的資格,其中「未成年直系親屬」的認定,僅限所有權人的未成年子女。
四、出售農地農舍:民眾若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增稅證明文件,將無法適用特銷稅條例「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五、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奢侈稅的課稅標的,不單單只是出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包括繼承或是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必須持有2年以上出售,才能排除在奢侈稅的課稅範圍之外。
六、算錯持有期間: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奢侈稅的閉鎖期為2年,而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不少民眾因算錯持有期間,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不動產,而被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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