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扣稅款,並於10日內將所扣款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已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雖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申報,仍應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係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102年2月9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90,000元,甲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16,200元,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2月19日始自動補報,經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按應扣繳稅額16,200元處5%之罰鍰810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88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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