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
102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未達10萬股者,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無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合計數10萬股是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於102年7月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6萬股,同年10月又出售B公司興櫃股票4萬股;另其配偶乙君同年4月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3萬股,9月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6萬股,依上述說明,甲君102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數已達10萬股,屬應核實課稅範圍,因此其出售10萬股的證券交易所得額需全部核實課稅,故應填報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102年度綜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計報繳,乙君102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未達10萬股,因此其出售9萬股的證券交易所得為0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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