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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3

出售持有2年內之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數比例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將持有2年內之3樓透天房地,以總價600萬元銷售,持有期間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因該房地1樓設有A公司供營業使用,依供營業使用樓層占實際總樓層之1/3比例計算銷售價格,適用稅率為10%,課徵特銷稅。因此,甲君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銷稅20萬元(600萬元×1/3×10%)。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故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之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計算銷售價格,係按樓層數比例,而非以面積比例計算,且樓層數係實際使用之層數為準(含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並非以房屋稅籍或建物登記謄本之資料所載之層數,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誤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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