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將持有2年內之3樓透天房地,以總價600萬元銷售,持有期間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因該房地1樓設有A公司供營業使用,依供營業使用樓層占實際總樓層之1/3比例計算銷售價格,適用稅率為10%,課徵特銷稅。因此,甲君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銷稅20萬元(600萬元×1/3×10%)。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故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之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計算銷售價格,係按樓層數比例,而非以面積比例計算,且樓層數係實際使用之層數為準(含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並非以房屋稅籍或建物登記謄本之資料所載之層數,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誤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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