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以網際網路銷售貨物,如平均每月營業額達8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稅。惟若透過網站僅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所又說,網路交易的便利性,使很多以個人的名義從事網路拍賣成為賣家,因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倘以營利為目的,月平均銷售額達8萬元,就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所籲請經營網路賣家,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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