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
個人出售房屋有買賣交易證明資料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如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損益
【計算公式:(房地賣出總額-房地買進總額-必要費用)×〔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據以申報。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特別注意如何計算所得額之規定,如有疑義,請逕向國稅局洽詢,以免因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而申報錯誤,遭查獲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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