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符合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強調,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雙方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同時到法院辦竣公證,才可以免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逕向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經查獲而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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