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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個人出售預售屋或成屋有獲利者,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

103年度有出售預售屋而獲利,該筆獲利金額是否須併入10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個人出售尚在建造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個人出售成屋有獲利者,房屋部分也應比照計算並申報,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收付款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另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徵,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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