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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房東要求以實收租金訂約,承租人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因承租房屋時與房東約定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分局提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扣繳單位給付個人房東租金時,應自給付金額中扣取10%的稅款(如給付給非居住者則扣取20%)向公庫繳納,再將餘款交付給房東;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之扣繳稅款,視同給付租金故須以房東實收租金,加計其原應負擔之扣繳稅款為給付總額。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給付個人居住者乙君租金,約定乙君每月實收租金36,000元,即給付淨額36,000元相當於給付總額之90%,換算後給付總額為40,000元〔36,000元÷﹙1-10%﹚〕,應扣繳10%稅款為4,000元﹙40,000元×10%﹚。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款約定如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的計算與填報,以免造成短漏報而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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