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但要依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
所以,李小姐所服務的甲公司支付給同業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向其關係企業借款,每月支付50多萬元的利息,A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必須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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