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金額2千餘萬元,經查其中損失金額1千8百餘萬元係於100年間外銷商品給美國進口商,該進口商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而甲公司僅能提供出貨證明及無法送達之催收文件,所以將該損失混藏在其他損失科目中,試圖闖關,殊不知電腦除了會挑花生也會挑案件,國稅局透過程式從資料庫挑出此案,查核結果由於甲公司未能提示符合稅法規定列報呆帳損失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遭到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百多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由於經濟自由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依規定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才能做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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