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原則上,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土地科目,等到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但購置的土地如果不是要自行使用,也就是非屬固定資產性質之土地,例如為投資目的所購買的商品土地,其借款利息就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出售收入之減項。
該局日前查核台南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100年間購入一筆位於桃園的土地,並於100年12月底完成登記過戶,甲公司將101年度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100餘萬元,全部列報當101年度的當期費用,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結果,甲公司購買桃園土地並不是為了營運使用,而是看好桃園土地的增值空間,也就是屬於投資性質的商品土地,國稅局最後核定該筆利息支出全額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其出售收入之減項,故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7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借款之利息支出務必依稅法規定列帳,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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